联系人: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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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及广大参保职工:
首先感谢全市用人单位及广大参保职工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大力支持!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给予劳动者本人或工亡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将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伤参保缴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和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事故后,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向各区县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保职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或受到暴力伤害,请留存好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并第一时间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有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处理结论等材料是进行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待遇申领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月底前足额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新入职职工在办理参保登记后发生工伤,并按规定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可享受相应待遇;职工工亡当月减员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费后再减员。二是职工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必要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三是符合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申领的标准和条件。
五、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对已认定为工伤且符合工伤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联网结算的,凭原始票据等材料到经办机构报销。
六、长期待遇资格认证须知
社保经办机构采取大数据比对方式定期对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静默认证。未通过大数据比对方式认证的人员,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支付宝爱山东小程序等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功能进行认证。享受长期待遇人员在丧失待遇资格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停发相关待遇。
七、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八、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
关注工伤保险、了解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增加一份保障,为单位发展保驾护航!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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